《勞動合同法》不會大幅提高企業用工成本
2008年10月8日來源:新華網
一些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公布實施后反映,貫徹該法大幅提高了企業用工成本。對此,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鐘維平認為,從《勞動合同法》的制度設計上,企業直接增加的用工成本是非常有限的。
鐘維平說,制度設計的"直接成本"包括經濟補償成本和試用期成本,《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主動終止期滿的勞動合同要支付每滿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計算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從2008年1月1日算起。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了穩定的勞動關系,不頻繁替換員工,這一成本增加不多。試用期涉及新招員工量少,成本增加也很少。
鐘維平認為,企業反映貫徹《勞動合同法》大幅提高了企業用工成本,主要是來自"間接成本"和"違法成本"的壓力。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對已規范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沒有影響,但對一些長期不為職工繳納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而言,落實這一規定肯定要增加成本。另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責任。比如不訂合同、應訂而不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支付兩倍工資,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但是,這些違法成本不能計算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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