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08年9月26日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無固定期合同是否"鐵飯碗"企業成本會否增加經濟補償如何執行
旨在貫徹實施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配套法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9月18日正式公布施行。這使原有的一些爭議點有了明確的注腳并成為勞資雙方熱議的話題。
在日前國務院新聞辦舉辦的發布會上,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等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了權威解讀。
說到該條例的起草背景,曹康泰表示,《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社會有關方面對該法的一些規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是"鐵飯碗"、"終身制",二是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是否會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是經濟補償和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為澄清這些問題,同時使《勞動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制定了實施條例。
無固定期合同不是"鐵飯碗"
曹康泰表示,實施條例對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甚至有的認為在走回頭路。為消除誤解,實施條例將分散在《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款中可以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種勞動合同的情形歸納起來作了集中規定,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實際上這些都是散見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為消除誤解集中起來作了規定,和《勞動合同法》是完全一致的。這樣規定,澄清了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的誤解。
勞務派遣被列入經濟補償范圍
曹康泰介紹,實施條例對勞務派遣作了具體規定。為避免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規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施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曹康泰介紹,實施條例還對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于經濟補償與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社會上存在著意見分歧。按照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不同性質,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不簽合同無經濟補償
針對在現實實踐中出現了有個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曹康泰表示,在實施條例的第五條、第六條作了明確規定,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這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的情況。如果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第六條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兩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具體規定細化經濟補償
對于"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這一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表示,實施條例作為《勞動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在堅持《勞動合同法》原則基礎上,對經濟補償制度作了五個方面的具體規定:一是明確了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系,二是明確了經濟補償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關系,三是明確了計算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四是明確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要支付經濟補償,五是明確將勞務派遣納入了經濟補償制度。郜風濤說:"這些規定都與職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
對企業成本影響有限
《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實施后,部分企業有相關規定會增加企業用工成本的擔心。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楊志明表示,《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對企業成本的影響有限。主要是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后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對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也確定了*低標準。但這兩部分只涉及到少數勞動者,對企業成本的影響是有限的。造成企業成本上升有能源、原材料價格上漲,人民幣升值,出口產品退稅率下調,還有產業升級和節能減排等多種因素,勞動力成本上升只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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