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臺工資集體協商法定操作程序
2008年8月21日來源:新華網
職工對自己的工資等報酬分配不滿意,可派代表和企業代表"討價還價",但必須依照一定的程序。湖南在積極推進建立企業工資集體談判協商制度的同時,出臺工資協商制基本程序,受到企業勞資雙方的一致認同。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企業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規定,用人單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應嚴格遵循法定操作程序,遵守產生代表、實施要約、協商準備、正式協商、審議簽字、送審公布等六個程序,方能產生法定效力。按照這一規定,單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職工代表由工會選派或民主推選。雙方代表人數應對等。勞資雙方代表協商后,形成協議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后,協議草案送主管的勞動保障部門審查通過后,應張榜公示,由全體職工監督履行。
據悉,湖南規定,到今年年底,湖南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要普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已建立工會且職工人數達5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業中,要實現三分之一的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為確保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工資集體協商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工資集體合同有效期一般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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