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關系跨地區轉續有望實現 報告已上交決策層
2008年8月7日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社保關系跨省轉續難題有望破解。
日前,《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研究》在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完成了課題研究。作為國家發改委落實“十七大”精神的十多個課題項目之一,該課題著力解決制約勞動者流動的社保異地轉續的政策性壁壘。
事實上,決策層對該問題的解決已提出了時間表要求。
“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要提高統籌層次,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溫家寶總理指出,要“加快省級統籌步伐,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
隨后,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田成平給出了兩年實現省級統籌的時間表,以及在實現省級統籌的基礎上,年內制定出跨省市的人員流動養老保險和其他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辦法。
針對我國現有社保體系“劃疆而治”的分割局面,發改委課題組選擇繞開“體制難點”,提出了包括借鑒歐盟“分段計算”在內的一攬子操作性政策建議。
據本報了解,該課題結果已上報給國家發改委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決策部門。
借鑒歐盟“分段計算”辦法
“真正需要跨地區轉續的社會保險關系主要有三種。”該課題組組長、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楊宜勇表示,即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三類社保存在轉續問題。
對此三類社保形式,課題組分別提出了具體政策設計。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跨省轉續可借鑒歐盟的“分段計算”模式——工作地繳費,分段記錄;退休地方發放。
即保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不變,在不轉移統籌基金的前提下,按各參保地規定分段計發。
具體做法是,依據參保人員在各參保地繳費工資和各參保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指數化的平均繳費工資,進而確定其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標準,其養老金可由各參保地分別委托相關金融機構發放。
比如,某勞動者在A省企業或社會組織工作2年,則由A省企業負責交納養老統籌部分并記錄在當地社保機構;之后又到B省工作2年,再由B省企業交納養老統籌,也記錄在案……直到累計計算到60歲退休。
當該勞動者退休后,按照他當時在每個地方工作時,企業為他交納養老統籌的份額比例提供養老金,但要統一到其退休地的金融機構發放。
“這既避開了個人賬戶,也繞開了統籌基金轉移難題。”楊稱,這種方法使得全國社保轉續具有可操作性。
這種建議源于我國財政體制和現有社保制度。
盡管我國社保部門發布了容許社保異地轉續的規定,但在財政“分灶吃飯”體制下,地方基本上都出臺了“土辦法”,只愿轉出,不愿轉入。
“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會影響地區的局部利益。轉出就是轉嫁了責任,轉入就意味著將來要承擔責任。”楊分析。
另外,由于我國社保是“統帳結合”的特有模式,多數地方規定,勞動者流出時只能帶走個人賬戶里的錢,而不能帶走統籌部分。而流入地因為要負擔其“統籌部分”,導致多數地方不愿接收社保轉入。
“歐盟31個民族國家(歐盟社保協調范圍是27個歐盟成員國,再加上另外3個歐洲經濟區國家和瑞士)都可以轉續,從理論上講,我們只是在國內轉續,應該更有利于這種模式的實現。”楊表示。
“當前財政分灶吃飯的情況下,這種辦法可以較好地協調各個方面的利益關系。”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社會保險系主任褚福靈稱。
“這種模式的前提是先實現省級統籌”課題報告稱,即在一個省內改變市級、縣級統籌局面,全省執行統一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養老金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全省統一,實行統收統支,由省級直接管理。
“省級統籌技術上不存在難點,關鍵是誰統籌意味著誰要對基金進行財政‘兜底’。”楊分析,提供統籌層次難在財政體制而不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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