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012年6月1日來源:沈陽晚報
5月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相關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對勞務派遣工、夜班、機動車駕駛員等的工時問題,也做出明確的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對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范圍以及工資保護作出明確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范圍包括: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管理崗位;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等崗位。同時,不定時工作制的年工資報酬不得低于企業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對于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范圍,征求意見稿將其限定為三類:地質及資源勘探開發、建筑、制鹽、制糖、旅游、漁業、海運等行業中,部分受季節、資源、環境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集中作業的崗位;交通、鐵路、郵政、電信、內河航運、航空、電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業中,部分中斷作業可能會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崗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根據國務院鼓勵或者扶持發展的產業政策,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
同時,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益,征求意見稿對綜合計算周期內延長工作時間的總時長作了限制:以周為周期的,不得超過15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以月為周期的,不得超過36小時;以季度為周期的,不得超過108小時;以年為周期的,不得超過360小時。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每日*長工作時間(含正常工作時間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企業應當保證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每兩周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企業在保障正常生產運營的情況下,日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應當保證勞動者享受不少于20分鐘的工間休息時間,工間休息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為了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征求意見稿規定,用工單位需要在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人數、期限和勞動報酬等,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為被派遣勞動者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規定:從事影響公共安全利益的機動車駕駛員等崗位人員,每駕駛2小時應當保證不少于10分鐘的休息時間;企業在22點至次日6點這一時間段安排勞動者工作、且時間達2小時及以上即為夜班,企業安排勞動者從事夜班勞動應當支付夜班津貼,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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