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收增速兩倍于GDP增速 被指重復征稅嚴重
2012年5月17日來源:新周刊微博
近十年來,中國稅收增長迅猛,以每年平均20%的速度遞增,遠高于GDP和居民收入的增長速度。2011年,政府的稅收收入為8.97萬億元,同比增長22.6%,而我國同期GDP的增長速度為9.2%,稅收的增長速度超過GDP的兩倍。稅收增長的失控,政府征稅的權力不受制約固然是*重要的原因,但與我國繁雜的稅制也有莫大的關系。我國的稅制除了稅種繁多,稅率高以外,嚴重的重復征稅是一個重大弊病。
中國稅制中的重復征稅問題也是1994年稅制改革的遺留問題,企業和公民被重復征稅的現象很嚴重。
重復征稅是指對同一納稅主體、同一征稅對象或具有相同經濟淵源的稅基多次征稅。重復征稅幾乎在全世界各國都存在,只是程度不同。盡管它普遍存在,但不能因此就忽視它的危害。重復征稅不僅直接加重了納稅人的稅負,而且影響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妨礙市場分工的專業化水平,使稅制既無公平,也無效率。
中國稅制中的重復征稅問題也是1994年稅制改革的遺留問題。客觀地說,1994年的稅改在中國大規模推廣增值稅,大大減少了經濟活動中的重復征稅。但這次改革并不徹底,在很多領域保留了營業稅,而且也沒有將所得稅納入增值稅的體系中來考慮,使得重復征稅仍然很嚴重。從這個視角來考察中國稅制,可以發現目前仍存在很多問題。
一個是營業稅與增值稅并存。其實,增值稅就是改進過的營業稅,它與營業稅*大的不同在于營業稅是按銷售額全值征稅,而增值稅只對銷售額全值中增值部分征稅。從消費的角度看,營業稅與增值稅在本質上沒有區別,它們都是間接稅,*終稅負都是由購買并消費商品的人承擔。應該說,兩個稅種中保留一個就行,但事實是我們同時在繳納兩種稅。
另一個問題是所得稅的重復征稅。“所得”是指純收入,個人所得就是個人在銷售自己的體力、智力、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等抽象事物時獲得的“增值”部分,企業所得則是商品純利潤的總和。所得稅是對個人或企業的所得直接扣稅,可分為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其稅基主要是個人與企業的勞務所得、投資所得、經營所得和其他偶然所得。所得稅,無論是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都是屬于重復征稅。
從整個商品增值過程來看,所得稅是屬于重復征稅,按理應該全部取消。
中國稅制非常繁雜,重復征稅嚴重,間接稅與直接稅的比例也很不合理,對任何單一稅種進行修訂和調整,都無法解決稅制的結構性缺陷。在這種稅制框架下的改革,怎么改都難以降低企業和民眾的稅負。只有對稅制進行通盤考慮,對稅制進行整體性改革,而不是對某一種或幾種稅收進行修修補補,才可能改出既滿足財政需求,又能適應經濟發展的優良稅制。
一個優良的稅制應該簡單有效,符合稅收中性原則,能*大限度地減少對經濟的扭曲,同時又能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保證必要的公共產品的供給。從這一點來看,增值稅非常符合*優稅制的特點,故增值稅自誕生以來一直表現出強勁的生命力。因為這點,很多人主張以增值稅為基礎的單一稅制度,具體說來就是:把增值稅“擴圍”到所有行業,并取代所有其他的間接稅,同時把所得也納入商品增值的范疇加以考慮。
實現單一稅制的*好方法是,把增值稅擴展到所有行業,對國內消費的商品和勞務普遍征收,從生產環節、進口環節、經營環節、提供勞務服務環節直至*終消費,不區分何種商品、勞務,都統一按單一稅率征稅,并把稅率降到10%以下。同時取消營業稅、消費稅、城鎮土地增值稅等各種繁雜的間接稅。
其次,從整個商品增值過程來看,所得稅是屬于重復征稅,按理應該全部取消。但個人所得稅在憲政國家中有特殊意義,個稅直接針對個人的收入征稅,由民眾直接繳納,而且不可以轉嫁,這樣民眾會產生很大的“稅痛”,自然會更加關心公共事務,關注稅款的去向與用途,政府就不太容易濫用職權和稅款。因此,企業所得稅必須取消,但個人所得稅應該保留。
既然保留個人所得稅,那如何避免重復征稅呢?辦法很簡單,與解決固定資產重復征稅類似,把商品銷售中的人力成本從增值部分移除,這樣工資、薪水和勞務報酬就不再被征增值稅,人們的收入只需繳一次個人所得稅就行。但如果增值稅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不一致,會產生各種逃稅的機會,因此,從更徹底的邏輯來講,個人所得稅也只能有一個稅率,并且這個稅率必須與增值稅相同。
購買基金和國債是普通人合理避稅的好路徑。
單一稅制度具有“低稅率、寬稅基”的特點,簡單而有效率,易于征管,人們避稅動機不強,逃稅空間也很小,完全滿足“稅收中性”的原則,能*大限度地消除重復征稅,非常有利于經濟增長和國家繁榮。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新稅制在中國不需要另起爐灶,通過改革現有稅制就可以順利達到。
在稅制改革之前,普通人怎樣避免被過多征稅呢?合理避稅是一個值得考慮的途徑,對于高薪人士來講,他們的文化素質及綜合能力都比較強,所以他們往往也會熟悉資本市場,并通過合理的資產分配來達到獲取更大的收益以及合理避稅的目的。比如購買基金,基金在交易完成時都是由基金公司代扣20%的個人所得稅的,因此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投資開放式基金能達到合理避稅的效果。由于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時代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時不再代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投資者買賣股票、期貨或基金獲得的差價收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均暫不征收個稅。此外,投資國債也是個較好的避稅方式,雖然收益不高,但同樣免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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