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規定用人單位不舉證仍可認定工傷
2012年1月10日來源:千龍網
[導讀]在工傷認定方面,新規有幾處變化。首先是職工申請工傷的時限仍為一年,但如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影響認定的,應先解決勞動爭議,依法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其次,用人單位如不承擔舉證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自行調查取得的或者職工(或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決定。
出了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不能再拒不舉證,生生將工傷認定拖出申請時效的情況也不會再出現。市人力社保局昨天發布修訂版《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及8個配套文件。新規明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一年,但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算在內;用人單位如不承擔舉證責任,社保行政部門還可依自行調查取得的或職工及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作出決定。
工傷保險實現全覆蓋
此次新規修訂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法律責任等規定。今年1月1日起,本市工傷保險制度將此前“遺漏”在外的國家機關、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納入其中。至此,本市工傷保險制度實現了“全覆蓋”。
上述用人單位也將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也就是說,全市各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制度、待遇和標準已統一。
單位零證據也可判決
在工傷認定方面,新規有幾處變化。首先是職工申請工傷的時限仍為一年,但如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影響認定的,應先解決勞動爭議,依法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其次,用人單位如不承擔舉證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自行調查取得的或者職工(或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決定。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要面臨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按以前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遲遲不舉證,行政部門就無法判定,導致工傷認定申請被生生‘拖’出時效期。”
申請應附相關證明
很多用人單位注冊地、繳費地不在同一區縣,為避免互相推諉,新規還規定了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如果認為申請不屬于本轄區,只能移送一次;“接手”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能再自行移送,而是要報請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此外,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附上相關證明,比如上下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鐵路、輪渡、地鐵事故造成傷害的,應當附具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基金分擔單位負擔
在待遇支付方面,工傷保險基金還分擔了部分原本由用人單位承擔的三項費用。比如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只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基金支付。
上述兩項待遇標準也有所上調,均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見表1)。工傷者本人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所在單位出差標準的70%計),也由工傷保險基金按30元/人·天的標準支付。
新規明確,用人單位克扣基金支付的待遇且逾期不改的,將被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社保經辦機構將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
傷殘職工可工傷康復
新規還擴大了工傷康復對象的范圍,對已鑒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確有康復價值的,經區縣工傷行政部門同意,也可以進行工傷康復。
此外,本市放開了工傷職工只能選擇兩家工傷醫療機構的限制,全市79家已經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醫療機構都可就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都可以為工傷職工申請配置輔助器具,不再規定只能由用人單位申請。輔助器具到達使用年限的,可直接到輔助器具機構更換,不用再經勞動能力鑒定。
表1
傷殘級別 待遇標準
五級 18個月
六級 15個月
七級 12個月
八級 9個月
九級 6個月
十級 3個月
表2
用人單位負責的工傷保險待遇
1 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2 停工留薪期間的生活護理費用
3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4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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