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臺《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辦法》
2011年12月16日來源: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
近日,山西省出臺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辦法》,明確了工資分配制度等14項內容。
《辦法》規定,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合同,都要按《辦法》執行。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人社部門監督檢查工資集體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工會監督企業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的情況;縣級以上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應當提請本級政府,將工資集體協商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與責任考核,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和獎懲制度,將企業是否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作為評先評模的必備條件。
山西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能夠進一步完善企業工資分配機制,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體現了勞動成果由全體勞動者共享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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