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失業保險金月標準上調136元下月起開始實施
2011年11月4日來源:三湘都市報
近日,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斤獲悉,湖南省失業保險金將上調,從11月1日起執行。
據悉,我省此次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是歷年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比例較高的一次,省本級失業保險金標準由680元/月,調整為816元/月,月標準提高136元;與之掛鉤的門診醫療費標準也由每月34元調整至每月40.8元,月標準提高6.8元。
此次調整失業保險待遇和門診醫療費標準,是根據《湖南省實施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號)、《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斤關于湖南省2011年調整*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有關規定,以及長沙市執行每月1020元*低工資標準的實際情況而實行的。
省人社斤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我省失業保險發放標準,失業人員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低工資標準的80%,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以領取個人月失業保險金5%的門診醫療費。此次調整,我省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補助費*低標準每人每月共調高了142.8元,增幅達20%。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
提醒
這些人不享受失業保險
省人社廳有關人士稱,職工本人自愿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以及辭職、自動離職的;按照國家或省的有關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的;被判刑監禁或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不享受失業保險;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為其介紹工作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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