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延長至一年
2008年2月25日來源:北京商報
記者從勞動保障部獲悉,從今年5月1日起,我國延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期間為一年。
《勞動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由于勞動爭議的情況復雜,當事人往往不能在60日內申請仲裁,致使其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濟,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延長申請時效期間為一年。
另外,針對實踐中拖欠勞動報酬的問題比較突出,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往往不敢申請仲裁的情況,也為勞動者提供相應保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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