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畢業生就業落戶 直轄市外各城市取消限制
2011年6月14日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近日發出 《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規定,為保障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各城市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規定,自2012年起,省級以上機關錄用公務員(微博),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錄用。通知要求,市(地)級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機關招錄公務員,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吸引*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錄用計劃應主要用于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
通知規定,我國將采取措施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通知指出,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結合國家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要開展研究,并按照公開、自愿、雙向選擇的原則,在所承擔的項目實施過程中,聘用*高校畢業生作為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研究工作。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后工齡與參與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通知規定,對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地方財政應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并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規定申請*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財政貼息。對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通知指出,各地要盡快出臺并完善相關政策,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對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機關工作的,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后工資確定,試用期滿后級別工資高定1至2檔;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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