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反價格壟斷新規下月實施 劍指價格聯盟
2011年1月7日來源:北京日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將于今年2月1日起實施。國家發改委負責人表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特別是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將整合和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力量,成立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補充專業人員,為監管工作提供人員和組織保證。同時,進一步加大對價格壟斷行為的監管力度,組織開展對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的執法檢查,查處各種違反《反壟斷法》的價格違法行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領域的擴大和競爭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業和地區,違反競爭法律的現象日益增多,限制競爭的手段不斷翻新,各種形式的價格聯盟和濫用壟斷地位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國家發改委公布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同時,為規范和保障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反價格壟斷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發改委同時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對舉報受理、調查措施、依法處理、中止調查、責任豁免以及價格主管部門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國家發改委負責人表示,兩部規章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反壟斷法律體系,有利于依法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促使相關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亮點解讀
三標準可推定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
《反價格壟斷規定》明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便可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不過,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嚴禁八種價格壟斷協議
《反價格壟斷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的價格水平;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等。同時還規定,經營者不得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低轉售價格的協議。行業協會不得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不得組織經營者達成相關法規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
六類行為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價格壟斷規定》將在價格方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細化為六種類型: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高價銷售或者以不公平低價購買商品;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通過設定過高的銷售價格或者過低的購買價格,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不得通過價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不得在交易時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費用;不得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行政權力不得從事價格壟斷
為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價格壟斷規定》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查處結果須報中央政府主管部門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明確,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反價格壟斷執法工作。對跨省價格壟斷案件,將指定有關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查處,重大案件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直接組織查處。此外,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案件,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及中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報送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經營者舉報違法可免罰
根據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為反價格壟斷執法主體,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壟斷案件進行查處,并可以委托下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調查。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入被調查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采取詢問、查封、扣押、查詢銀行賬戶等調查措施。為鼓勵經營者主動報告違法情況,規定經營者主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免除或者減輕對其的處罰。其中,*個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免除處罰。
本站部分內容屬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特此聲明!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權請來信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