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股權激勵 按工薪所得繳個稅
2009年9月15日來源:新文化報
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就此公布了"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就此明確對股權激勵計劃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
此為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各稅種全面監管措施中的*新一步。通知稱,為適應上市公司(含境內、境外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為執行上述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這次明確規定,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省內稅務部門相關人士表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了相關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其中,股票增值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上市公司向被授權人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的日期;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不過,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以及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都不能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優惠稅收計算方法,而只能按照一般收入計入當期個人所得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相關資料的上市公司也同樣不能享受優惠。
除針對股權激勵計劃完善稅收征管計劃外,國家稅務總局還針對個人所得稅出臺了其他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全員全額明細申報計劃、取消"雙薪"單獨計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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