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將于9月1日施行。部分自媒體將第19條解讀為“社保新規”,宣稱“自2025年9月1日起必須繳納社保”。
實際上,1995年的《勞動法》和2011年的《社會保險法》已規定強制參繳社保。此次引發關注,是因社保實然層面存在“潛規則”,如簽“放棄社保協議”、按*低基數繳費等。
該解釋第19條明確“放棄社保協議”無效,勞動者可據此解除合同獲經濟補償。不過,這可能存在“碰瓷維權”風險,且執行中用人單位追償有不確定性。用人單位需在緩沖期內糾正此前行為,后續影響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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