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余夢嬌)日前,江蘇省人社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等部門發布關于貫徹《省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社會服務機構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由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審核、發放。一次性領取金額為已核定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核定月數不得超過申領月至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的月數(大齡延長期間不享受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政策);如申領月已審核發放的,從次月開始計算。一次性領取后,不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記者注意到,此次調整還涉及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可以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的問題。《通知》明確,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自生育之日起12個月內,向生育時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申請人生育當月失業保險金的3倍。
關于統一失業保險金標準上限,《通知》提出,將失業保險金標準上限從*高不得超過當地月*低工資標準調整為不得超過全省一類地區月*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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