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低工資標準4月1日起調整。其中,福州市*低工資標準上調至2195元/月。
*低工資標準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低工資標準和小時*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調整后,福建省*低工資標準保留4檔。月*低工資標準分別為2265元、2195元、2045元、1895元,平均值為2100元,各檔平均值年均增幅4.0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低工資標準參照月*低工資標準也相應保留4檔,分別為23.5元、23元、21.5元、20元,各檔平均值年均增幅4.1%。
福州市各地將執行第二檔,即月*低工資標準為219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低工資標準為23元。此前,福州月*低工資標準為19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低工資標準為20.5元。
據了解,*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以下項目: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記者李暉)
鏈接來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28282661548076245&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