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正在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規定符合三個條件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對涉及延遲退休時的相關保障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共設五個章節、二十四個具體條款。包括總則、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保險金發放、失業保險金退回和附則。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即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依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長不得超過24個月。
辦法提到,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從再次就業之后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也就是說,一年內“二次失業”人員也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