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4月1日起執行
2009年4月30日來源:北京市政府網
*章 總則
*條 為提高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09〕6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于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7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是指政府購買培訓服務,對具備資質條件并經確定的培訓機構,承擔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免費職業培訓任務的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第三條 在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了登記手續,取得《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以下簡稱《求職證》)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取得《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以下簡稱《轉移就業證》)的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每年可結合自身條件和就業需求,參加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
第四條 職業培訓補貼包括:職業指導培訓補貼、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
創業培訓補貼不能與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重復享受;職業培訓補貼不能與高技能人才實訓補助經費重復享受;同一職業(工種)的同一等級不能重復享受。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由培訓機構根據開展職業培訓的人數、培訓質量和就業效果負責申請;職業指導培訓補貼由區縣勞動保障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根據開展職業指導培訓人數負責申請。職業指導培訓補貼納入財政預算統籌管理使用。
第二章 職業培訓的要求
第五條 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在進行求職登記前,應接受所在區縣勞動保障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組織的職業指導培訓后,辦理《求職證》或《轉移就業證》。
第六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組織實施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職業指導培訓后,應將取得《求職證》或《轉移就業證》的人員基礎信息、職業指導等信息錄入“勞動力市場信息職業指導子系統”(以下簡稱《職業指導子系統》)。
第七條 承擔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職業技能、創業培訓工作的培訓機構,按照“條件公開、自愿申請、合理布局、確保質量”的原則,根據培訓職業(工種)和職業培訓的實際,以公開招投標或資質認定等方式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培訓機構接受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培訓報名時,應驗明其有效證件,并將《身份證》、《求職證》或《轉移就業證》等信息錄入“勞動力市場職業技能培訓子系統”(以下簡稱《培訓子系統》)進行核查,驗明人員身份和參加培訓的資格。對符合參加培訓條件的(創業培訓應在組織面試、測試后確定),應留存參培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并與其簽訂《培訓協議書》。
第九條 培訓機構開展職業資格培訓應符合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要求,使用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并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大綱開展相關教學活動。沒有國家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規范的職業技能培訓,由培訓機構自行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選用教材,經專家論證并報區縣勞動保障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職業技能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應對完成培訓學業的學員進行考試,合格的頒發《北京市職業技能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對符合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條件的學員,培訓機構應統一組織,按照職業技能鑒定要求參加鑒定。
創業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應指導學員獨立完成創業計劃書的設計,統一組織學員參加創業計劃書的評審,評審合格的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在后續服務和開業指導階段應加強對學員的個性化指導,提高創業成功率。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按要求使用《培訓子系統》,應安排專人熟練使用和操作,從人員身份驗證、學員報名、制定開班計劃、組織考核、結業管理、跟蹤服務、推薦就業或創業、資金申請的全過程在《培訓子系統》上進行完整記錄,并保證錄入信息的真實。
第三章 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與考核
第十二條 職業指導培訓補貼按照實際培訓人數給予20元/人的補助。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根據實際培訓人數,按照人均1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具體補貼標準見《北京市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補貼標準目錄》(以下簡稱《補貼標準目錄》)。培訓合格率達到90%(職業資格培訓以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為準;非等級培訓以取得《結業證書》為準;特種作業培訓以取得《操作證》為準)、就業率達到60%的,按《補貼標準目錄》的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培訓合格率未達到90%或就業率未達到60%的,按《補貼標準目錄》標準的60%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根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實際人數給予全額補助。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由培訓機構先墊付后申請。
第十五條 創業培訓補貼根據每個班級的實際培訓人數,按照2400元/人的標準分兩個階段進行申請和補助。培訓合格率達到80%的(以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為準),按補貼標準的40%給予補助;培訓合格率未達到80%的,按補貼標準的20%給予補助。培訓后一年內,經后續跟蹤和開業指導,創業成功率達到30%的(以培訓后取得營業執照為準),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助;創業成功率不足30%的,按補貼標準的20%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 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物價水平、培訓教學、實際操作訓練、技能考核鑒定等成本費用的浮動做出相應調整,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申請與撥付程序
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按季度向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創業培訓補貼書面申請,同時使用《培訓子系統》進行網上申請。
第十八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對培訓機構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申請資金的培訓機構、享受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創業培訓補貼的人員名單、培訓的職業(工種)在區縣勞動保障網上公示7天。公示結束后,區縣勞動保障局將無異議的培訓機構的申請材料,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并將培訓機構提交的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除外)使用《培訓子系統》進行網上匯總上報;對公示期提出異議的培訓機構,終止此次經費申請,退回申請材料,并查明情況。
區縣勞動保障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按季度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提出職業指導培訓補貼書面申請,同時使用《職業指導子系統》進行網上申請。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通過《職業指導子系統》和《培訓子系統》,對區縣勞動保障局提交的職業指導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書面材料、網上資料、申請資金的額度進行核查,對擬撥付資金的機構、補貼資金情況,在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示7天。公示結束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無異議的區縣下達批復,按照失業保險基金撥付流程核撥職業培訓補貼資金;對公示期提出異議的區縣,終止此次申請,退回申請材料,并查明情況。
本站部分內容屬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特此聲明!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權請來信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