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困難企業可申請穩定就業補貼 4月起實施
2009年4月7日來源:中國新聞網
北京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1日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申請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并從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北京勞動保障部門表示,崗位補貼、社保補貼的具體標準為:
*,穩定就業崗位補貼,按照本市失業保險金第五檔的標準,每人每月為562元。
第二,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基數,養老保險補貼20%、醫療保險補貼9%、失業保險補貼1%。
一是,企業各項保險繳費基數如低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0%的,應按實際繳費基數核定補貼金額。
二是,企業為農民工繳納了失業保險但未繳納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不予補貼。
三是,農民工如按1%繳納醫療保險的,按實際繳費比例予以核定補貼金額。
第三,享受補貼的人數。文件規定:企業申請補貼人數為本企業實際待崗人數。而待崗人數分兩類計算,其中:一類是企業安排職工待崗并簽訂待崗協議的人員,按100%計算人數;另一類是因企業生產不足而采取輪班作業方式的人員,按輪班作業總人數的50%計算。兩類合計為待崗人員總數。
第四,享受補貼的期限。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政策審批期限為2009年4月1日-12月31日。補貼期限,*長不超過12個月;首期撥付一律為3個月,3個月后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再行核定。
同時,北京勞動保障部門表示,困難企業應符合下列4個條件:
1。企業和職工應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了一年的繳費義務;
2。受金融危機影響,生產訂單或銷售額同比下降30%以上(受金融危機影響的主要是指外向型的、對外依存度高的加工制造業企業及服務業);
3。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已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穩定就業崗位措施;
4.2009年以來未裁員或裁員不超過職工總數的5%。
北京勞動保障部門表示,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補貼的、違反承諾裁減員工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責成初審部門負責追回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同時,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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