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當天加班可拿3倍工資
2009年4月2日來源:東方早報
日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凡在4月4日(清明)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5日(星期日)、6日(星期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其中,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低工資的,應當按照現行的960元*低工資標準支付。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關于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勞動部門解釋稱,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低工資的,則要按*低工資計算,現行*低工資標準為960元/月。
今年清明節放假安排
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
★ 4月4日(星期六、農歷清明當日)為法定節假日;
★ 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 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4月6日(星期一)。
清明期間加班工資
計算方法
★ 節假日(4日,清明當天)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 休息日(5日、6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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